云南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2021—2025年云南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云发〔2021〕24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统执法函〔2021〕138号),结合云南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普法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以提高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水平为目标,以增强统计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着力点,推动统计普法与统计业务工作相融合,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达到新水平,贯彻落实统计领域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力度持续增强,“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的思想防线进一步筑牢;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依法组织实施统计活动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素养持续提升,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统计意识持续深化,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的知晓度、统计法治精神的认同度、统计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明显提升,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进一步深化,为“十四五”时期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培育浓厚法治氛围。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统计普法理念和工作导向,始终做到统计普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面向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需求,精心筹划传播形式和宣传内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法定义务,积极回应人民对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主动服务“十四五”时期云南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将统计法治融入法治云南建设全过程,推进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以依法治统为目标。以推动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问责制为着力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统计领域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把统计普法与深入推进依法统计紧密结合,与统计监督有机贯通,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组织、开展统计工作。
——坚持讲求实效。把握云南“边疆、民族、山区、美丽”的省情特点,适应新时代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特点和统计现代化改革新要求,创新方法手段扩大宣传影响,推动新媒体新技术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中的广泛应用,增强统计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明确普法重点内容
(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引导全省统计系统干部职工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性、人民性、系统性、实践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切实做到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生动实践的宣传解读,运用各类融媒体手段和平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二)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阐释好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集中宣传活动,深刻理解《统计法》蕴含的宪法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工作规定。全面学习宣传民法典,将民法典作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标尺,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推进统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行政处罚法等常用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理念。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等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统计服务水平。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突出学习宣传党章,教育统计系统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云南省相关实施文件,进一步深化对统计造假行为极端危害性的认识,熟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有关党纪政务处分规定,自觉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
(四)深入学习宣传与推动云南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入学习宣传与推动云南高质量发展、推进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开创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新局面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有关统计监督等法律法规,为云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将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任务,深入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重点学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统计部门规章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推动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的有效执行。系统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内容、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切实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坚守统计法律底线、纪律红线和职业道德界线,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科学高效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普及应知应会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厚植统计法治精神,提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程度,保障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落实统计主要对象学法用法制度
(一)突出抓好“关键少数”学法用法
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各级统计机构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推动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统计法律法规清单,完善配套学习制度,促使知行合一。
(二)强化政府统计人员学法用法
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列入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重要内容。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作为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和专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做好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企业统计人员等基层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深入开展统计调查对象学法用法
利用全面推行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等契机,在报表布置、人员培训、数据采集、质量核查等统计年定报和统计调查的过程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组织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工作。加强对“四上”企业和“四下”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重点讲解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
(四)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学法用法
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节点,组织筹备集中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依法统计基本理念和统计法基础知识。利用中国统计开放日等活动,组织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理解支持。在地方统计法规规章制定、修改过程中,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拓展社会各方参与了解统计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作为统计法治社会宣传员主动参与普法活动。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地方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全省统计系统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2021—2025年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认真执行。同时,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各州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于2022年1月30日前报送省统计局。
(二)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
完善各级统计机构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重点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主体,压实各责任单位普法责任。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普法”,全省统计系统各统计专业要在统计工作和日常管理中主动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推行“谁管理谁普法”,开展统计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六进”活动,扩大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阵地,推动统计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三)完善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机制
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全省统计系统要将有关人选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和任用的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将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作为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四)创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方式
鼓励策划制作动漫、微视频等符合新媒体传播特点的统计普法作品,积极组织参与国家和全省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丰富统计法治文化作品创作,适时制作发放贴近群众生活的统计普法宣传品。推动将统计法治公益广告纳入媒体公益广告内容,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对外展示全省统计系统优秀法治宣传教育作品,扩大统计法治宣传影响力。
(五)突出重点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开展学习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集中宣传活动,深刻解读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为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紧紧抓住《统计法》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改颁布实施有利契机,掀起统计普法活动高潮,宣讲新修改《统计法》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全面推动《统计法》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认真组织开展2023年《统计法》颁布4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宣传统计法律的发展历程和成效经验,充分认识统计法治建设对统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作用。
(六)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
利用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建立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库,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分层分类开展“一案一警示”,着力增强警示教育效果。加大通报曝光力度,适时公开曝光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坚持以案明纪、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统计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学法知法懂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普法工作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认真履行领导责任,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跟进督促重点环节。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研究分析突出问题,指导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二)完善普法工作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统计机构要将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配备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培育统计法律知识普法人才,组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统计普法工作一线。
(三)加强工作指导培训
加大对下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州市统计机构法治部门主要负责人普法培训。各级统计机构统筹本地方、本系统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组织本地方、本系统、本单位统计普法骨干培训工作,每年对县级以上统计机构普法业务骨干人员至少培训1次。
(四)开展评估验收总结
加强规划实施中的动态监测,对统计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2023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对工作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2025年下半年开展终期总结验收,按规定表彰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各州市统计局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统计局报告本年度统计普法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做好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