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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解读

创建时间:2019-11-13 10:06

北京市现行面向各类调查对象的统计报表制度包括规模(限额)以上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规模(限额)以下单位统计报表制度、其他单位统计报表制度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等4类。各类报表制度包涵盖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模(限额)以上单位统计报表制度     

规模(限额)以上单位统计报表制度以分行业“一套表”为主要形式,包括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服务业和金融业等7个行业的“一套表”制度。主要统计内容包括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财务、信息化、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应用、劳动工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创新、能源和水消费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情况。     

各行业规模(限额)标准为:     

1.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建筑业: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     

3.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4.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5.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6.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7.房地产开发:全部;     

8.金融业:

(1)全部金融监管法人单位及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即属于“一行两会”(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监管范围的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属于国家商务部、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审批范围的金融业法人单位;

(2)年营业收入(或收入合计)500万元及以上的非金融监管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以及需要填报后续表的产业活动单位;

(3)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法人单位;     

9.服务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规模(限额)以下单位统计报表制度     

包括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和规模(限额)以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等制度。        

三、其他单位统计报表制度

主要包括郊区统计报表制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能源水统计报表制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研发创新统计报表制度、互联网统计报表制度、基本单位名录库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开发区统计报表制度、区级社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低收入农户统计监测调查方案、价格统计报表制度、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采购经理统计报表制度、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和农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等各项制度。     

四、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包括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工商、税务、质监、民政)、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农、林、牧、渔)、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环保、能源、水)、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统计报表制度(财政、金融)、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科技)、部门统计报表制度(人口、就业、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报表制度(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妇女儿童、司法、社会组织)、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城市建设)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等制度。部门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反映有关市属部门向市统计局报送的主要统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