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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案例:莫把统计法律法规当儿戏

创建时间:2019-01-11 10:25

小茜


自上次执法案例的分享以来,我们的执法工作受到了大家更多的关注,也听到了大家希望看到更多类似案例的声音。

今天,再次来和大家分享我们的执法案例,讲讲如何规范操作不违法!





统计执法检查已成常态工作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建立和深入完善,统计执法检查早已成为各级统计部门的常态化工作。西城区由于区内企业众多且为“双随机”抽选日常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多数都是首次接受执法检查,但也有些单位以前年度已经接受过检查却仍然存在各种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问题。 



先看下我们的案例


某单位在以前年度接受过统计执法检查,本年再次通知其接受执法检查时,单位统计人员怨气颇多,并质问统计检查部门“为何总是检查我们!”,在接到通知后不断拖延检查日期,且不按照统计执法部门的要求准备资料。


待检查人员发现问题(不够立案标准),询问错误原因时,该单位统计人员(外单位退休返聘会计)已经暴跳如雷,根本不听解释,把以前的怨气一股脑全部发泄出来,还想把检查人员情绪带动起来以便于抓住把柄,甚至想激化矛盾,说检查人员态度不好,扬言要投诉、换掉查出问题的检查人员。



执法人员怎么做?


我们的检查人员非常冷静,在被查单位发泄完之后,耐心地讲解了统计的法律法规,严肃指出了该单位的想法和做法中存在的问题,使其深刻认识到了错误的严重性,当事人承认了自身数据问题和态度不冷静,希望得到统计部门的谅解。 



Q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得出了什么结论?
A

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被查单位不了解统计的法律法规,或者知之甚少。

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统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一旦确定,不容修改。实践中,统计部门有时也考虑到单位的实际情况,尽量人性化合理安排时间,但绝不能以工作忙作为单位逃避检查的理由。 



Q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有相关规定吗?

A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明确规定“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同时该条还规定“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与执法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该案例中,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之前没有与该单位有过任何联系交往,只是工作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受查单位无权要求更换检查人员。



Q

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会有什么惩罚措施?

A

本案中单位统计人员最初的知错不认、强词夺理、无理取闹,实不可取,所幸该单位报送数据差错不大,只是给予了责令改正,如果违法事实较大,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必将受到统计部门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