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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统计继续教育,是适应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和完善统计队伍知识结构的有力途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发(1997)52号]以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经常性从事统计工作以及相关人员,每年每人要完成不低于32课时统计继续教育的学习。 统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培训,完善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队伍整体专业知识水平和创造能力。 统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统计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团体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和接受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所在单位要保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统计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计划安排,接受单位对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四)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统计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犯学习纪律和制度,以及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