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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的规定,要求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都要通过考试,经申请认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任何单位违反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两门课程。考试每年一次,时间为9月份第三周的周日,2009年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9月20日。 |